2018年初,明確我國適用的五個ICH指導原則,分別為《M4:人用藥物注冊申請通用技術文檔(CTD)》、《E2A:臨床安全數據的管理:快速報告的定義和標準》、《M1:監管活動醫學詞典(MedDRA)》以及《E2B(R3):臨床安全數據的管理:個例安全報告傳輸的數據元素》。自2022年7月起,報告上市后藥品不良反應適用以上所有5個技術指導原則。 我國的藥物警戒是應MAH制度而生。...
(三)年度報告中持有人/代理人信息(第1項)、藥品信息(第2項)中的藥品列表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負責人(第3.1項)和不良反應監測專門機構(第3.2項)的情況應根據撰寫年度報告時的“當前”信息填寫,其他部分按上一自然年度情況填寫。如有附件,應隨年度報告一并提交。 (四)年度報告各項內容除明確要求外,均應以中文撰寫。...
美國《聯邦食品、藥品和化妝品法》包含要求藥品在分銷前必須確認安全的條款,每個藥品制造商有責任確保用于制造藥品的原材料是安全的。指南指出制劑生產商須遵守21 CFR第210和211部分中的CGMP法規,即對藥品的每個成分進行鑒別驗證(每個批次和每批裝運)。此外,制劑生產商還需設立質量部門,負責批準或拒絕用于生產操作的散裝物料(須有書面程序)。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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